新安镇中心小学关于奖励与处罚的暂行规定
总 则
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,激发全体教职员工实现自我价值的意识,合理有效地运用评价结果,贯彻落实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方针,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部分 奖励
第一条 教育教学管理成绩显著,奖励如下:
第一款 按《县直初中、小学及乡镇中学目标管理评估细则》和中学组织的相关活动量化打分,在目标管理,德育工作,教研工作,勤工俭学工作等获镇、县、市、省、国家级先进单位,分别奖分管处室100、300、500、800、1000元。
第二款 被评为镇、县、市、省、国家级“优秀辅导员”、或获得同类荣誉分别奖励30、60、120、180、250元。
第三款 被评为镇、县、市、省、国家级“优秀教师”、“优秀教育工作者”、“优秀班主任”或同等荣誉,按上级精神给奖,上级给奖的,学校不再重复给奖。
第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取得突出成果,奖励如下:
第四款 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研部门举办的竞赛中,获镇、县、市、省、国家级“一等奖”或“优质课”奖,分别奖励教者50、100、200、500、1000元,获二等奖、三等奖依次降低50%奖励。比武课设辅导奖一名,按执教获奖的80%核发奖励。
第五款 执教学校、镇、县、市、省、国家级公开课、研讨课、观摩课等分别奖励40、50、100、150、300、800元。
第六款 在教育主管部门举行的每五年一届的教研成果评选中,获县一等奖、市二等奖,奖励200元,获市一等奖奖励500元,获省一等奖奖励1500元,省二等奖奖励1000元,省三等奖奖励500元。一般性课题降低30%奖励。
第三条 教育教学辅导作出贡献,奖励如下:
第七款 辅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,获镇、县、市、省、国家级一等级,每人次学科辅导员分别奖励30、60、100、200、300元,二、三等奖分别降低50%予以奖励。
第八款 辅导学生参加上级教育部门举办的音、美、小制作、演讲、电脑及职业技能大赛,获县、市、省、国家级一等奖(单项前6名视为一等奖),辅导教师分别奖励50、100、200、300元,二、三等分别降低30%予以奖励。
第九款 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生田径运动会中,团体优胜获名次奖,县级总分第一名,按所得分×15元给奖,二名每分奖10元,三名每分奖8元,四——六名每分奖5元。镇级总分第一名奖300元,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50%给奖。
第十款 参加教育部门举办的学生球类运动会,县级获第一名的奖600元,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120元。镇级总分第一名奖300元,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50%给奖。
第十一款 在文艺汇演中,团体优胜获名次奖,获镇县一等奖分别奖励200元、500元,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30%给奖。
第十二款 参加镇级期末文化素质检测,所授班级获中学奖励名次(按学校所设年级班级给奖)分别奖励授课教师:第一名300元,第二名200元,第三名150元,第四名100元,第五名80元。积分差不超过1分,按所挂靠名次给奖。授同年级双科的,如果两科均在授奖范围内,则两科授奖标准均按名次奖的50%追加授奖,如果只有一科在授奖范围内,则不享受提高部分奖。
第十三款 以上奖励,团体或个人同一性质同一类别按最高级别计奖,不重复计奖,非教育教学的活动奖项不在此奖励之列。其它特殊情况,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给予奖励。
第四条 通讯报道突出,奖励如下:
第十四款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通讯报道奖200元,省、市、县级分别降低30%予以奖励。
第十五款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经验文章1500字以上奖励300元,每增加500字奖100元,省级、市级、县级分别降低30%予以奖励。
第十六款 学校指定撰写的论文按所交评审费金额给奖。
第二部分 处 罚
第五条 专职教师工作马虎,业绩较差,处罚如下:
第十六款 不听从组织安排,工作自由散漫,目无纪律观念,德勤能绩四个方面表现差的教师,由校委会决定,依据情节轻重予以末位淘汰自寻工作岗位或待岗的处分。
第十七款 对于期末文化素质检测,各学科比分低于同年级同学科最高比分20分,扣除该教师浮动工资100元,依次类推每低1分,加扣10元。
第六条 因教学、服务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如下:
第十八款 由于食堂、商店管理不善,发生学生中毒或诱发传染病的事故,由分线管理人员、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经济损失的60%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第十九款 因管理不善,疏忽职守,造成学校财产损失,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的100%。
第二十款 学生学习、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,由直接责任人(授课教师、当班教师)担负经济责任的60%。
第二十一款 私自推销资料、文化用品、勒索学生财物,除全额退赔外,视情节轻重,加罚盈利所得的20%。严重的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
第二十二款 体罚学生、私推资料、私收钱物、安全事故、财产损失较严重等现象的出现,对直接责任人当期实行评优、评先一票否决制。
第二十三款 本处罚适用于行政、司法以外的经济处罚。
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。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新安镇中心小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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